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洪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洪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16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或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