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朗奇园小区1幢2号底商。企业代码:68275785-1。
法定代表人舒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企业代码:69347218-1。
法定代表人*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洪波,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12550007.12元,***自动履行了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裘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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