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4676号之一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岛市胶州市**关工业园贵州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66J。
法定代表人:郭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华热能源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浩德蓝海城市节能技术有限,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岗集中区长江路**号宏洋综合楼**层**号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51230808。
法定代表人:刘立涛,总经理。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华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7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3295元,由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刘伟伟
人民陪审员 常青梅
法官助理王海鑫
书记员吴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