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冀0804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804民初597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