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元。
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00000.00元;2、执行费4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以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