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3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鹰手营子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6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物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