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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8049.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
(2016)冀0804民初596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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