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4民初137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
被申请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3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神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三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3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