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1879号
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被告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1元,减半收取计17581元,由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思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