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2135号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
负责人张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1元,减半收取223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