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82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工业园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469167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开发区云州街2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01932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810402554Q。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5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