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9425号之四
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果都镇名义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823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曾用名: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81040255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州街2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01932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6168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合同、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