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02民初185号
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仙足岛生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755.2元,减半收取计9877.6元,由原告西藏万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索朗德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索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