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3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5MA6TC652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墨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MAB04E07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墨脱县圣地莲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353843521E。
法定代表人:次某。
被告:西藏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EM0N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墨脱分公司、墨脱县圣地莲花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5日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方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33.76元,减半收取20466.88元,由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德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布 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