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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墨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3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5MA6TC652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墨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MAB04E07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墨脱县圣地莲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353843521E。 法定代表人:次某。 被告:西藏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EM0N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西藏乐蜀实业有限公司墨脱分公司、墨脱县圣地莲花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5日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方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33.76元,减半收取20466.88元,由原告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德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布  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