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执962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125号。
负责人:车艳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饶静亮,系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夏积秀,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夏积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3民特886号民事裁定书:一、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5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止的利息264.05元、罚息4322.11元,合计339586.16元,此款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104586.16元;二、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支付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925%计算的罚息;三、如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可就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全部未归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应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四、***、夏积秀对本裁定书第一、二、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云A×××××、云A×××××汽车。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