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特49号
申请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代兵。
委托代理人:陈冬,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0日,云南省绥江县人,家住绥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廷华,盐津县豆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撤销盐劳人仲(2021)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2021)裁字第32-1号裁决第一项“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倍赔偿金7452元”。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原名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更名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申请人从事通信业相关工程的承包处理,2020年申请人承包了盐津县范围内部分手机塔的安装维护工程并设立了项目部后,申请人将手机信号塔的安装劳务与部份维护劳务分包给了黄正涛,由黄正涛自己找人处理。于是黄正涛找到**。由黄正涛带领其他人从事相关业务,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被申请人黄正涛未受到申请人公司管理制度的约定,也没有经过申请人的任何岗位或者技能培训,也未按时上下班。申请人组建的项目部只要求黄正涛完成相关工作量,而其他人的工作量与具体工作由黄正涛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和其叫来的人进行认可考核与管理,因为担心黄正涛侵吞他人劳务报酬延缓工期,公司与黄正涛协商后决定,其他人的报酬由公司代为支付。盐津县范围内的手机信号塔完工后,黄正涛要求继续承包其他工程,公司不予认可后,**听从黄正涛的安排与黄正涛一起向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工资,且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申请人认为:第一、劳动关系的确定要求被申请人受到申请人的约束,有人事依附关系,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至今未到过公司,也不接受公司的任何行政指令,甚至其不接受项目部的考勤管理,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本案的被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是因为自己主动离开的,并非公司主动提出。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综合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2021)裁字第32-1号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2021)裁字第32-1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一种可撤销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仲裁中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能够证实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按月向**发放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另,申请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是自己离开工作岗位,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2021)裁字第32-1号裁决具有法定撤销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中网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荣蓉
审判员 李 宏
审判员 杨稳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