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8759号
原告: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代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晓梅,系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雷、田登明,系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代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鑫
人民陪审员 徐云
人民陪审员 苟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