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164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司西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司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刘 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尚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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