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西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宁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22民初98号

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23Y27。

法定代表人:肖利勇,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罗,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宁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莲花路、苴国路水榭花都二期5-2栋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0WND69。

法定代表人:邓志平,职务不详。

第三人:张天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宁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天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后6650元,由原告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扎西白珍

审判员 措  吉

审判员 多登玉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洛松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