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盛祥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716号
原告:乌鲁木齐金盛祥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屯坪南路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甘泉星空春苑小区32号楼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金盛祥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金盛祥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金盛祥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