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3930号
原告: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余建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第三人:唐兴彦,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唐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磊  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