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9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中街古建房产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