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9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中街古建房产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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