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330号
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南新区团结路阿力**综合办公楼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万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