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川北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亿川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小区1栋B**29A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5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亿川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79557.6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79557.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2年2月7日、3月7日、5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无保险、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前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亿川北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