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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66046.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1月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11个,银行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冻结; 3、本院在2021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在2021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账户; 6、本院在在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走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1层商业12住址,社区干部称该单位2020年就已搬离。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