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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南森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849号 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小区1栋B**29A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24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南森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96号塞外明珠(二期)会所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南森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5.1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25元,由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的7,560.13元退还给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范 琥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