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与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7456号
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龙良路**。
法定代表人:黄波成。
被告: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会黄寨村岗腰**
法定代表人:严捷。
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业龙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朗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