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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捷、练灿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3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捷,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练灿杰,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被告:邹智聪,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原审被告: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会黄寨村岗腰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WAN3G0D。
法定代表人:严捷。
上诉人严捷因与被上诉人练灿杰、原审被告邹智聪、四会市至美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严捷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严捷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而是延至2021年8月14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捷应于2021年8月12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逾期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严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严捷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惠华
书 记 员 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