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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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湖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26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