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417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26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采用独任审判。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本案由审判员***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申请,证人***、***出庭陈述。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读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名砌砖工,2021年5月经被告二介绍进入被告一处工作,先前商谈好砌砖块每平方米65元,原告在做工期间共砌了378平方米,总计24500元,原告在完成工作后向二被告要求支付劳务工资,二被告总是无故拖延,最后甚至联络不到,二被告不诚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不认识原告,原告与本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一组: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的事实;2.自制清单一份,拟证明两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4500元的事实;3.证人***、***出庭所作陈述,拟证明被告***雇佣原告在余姚市泗门镇的小区工地砌墙,未支付劳务费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其无关,但证据1中原告微信聊天的对象确系被告***。经审查,证据1经与原始载体核对相一致,证据2虽系原告自制,但与证据1、3可相互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领(付)款凭证和银行转账各一组、人工费结算明细两份,拟证明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被告***结清案涉工地的所有款项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应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在余姚市泗门镇承揽的装修工程中砌砖块,截止诉前,被告仍欠原告劳务款24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劳务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款24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鉴于此,本院对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4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