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1904号 申请人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6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