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577号
原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267X1。
法定代表人:马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苗彩,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科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