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市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陵园路陵磁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