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市执异字第00149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杨向阳。
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陵园路陵磁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鸡泽县交通局。
本院在执行杨向阳诉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本院(2015)邯市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中执行的路顺公司在第三人鸡泽县交通局到期债权中有其50万元应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请求本院终止对该笔工程款的执行。理由如下:1、***承建了路顺公司中标鸡泽交通局的沙曹公路永河路口至邢临高速公路段部分工程,路顺公司欠其工程款50万元是鸡泽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鸡泽交通局)欠路顺公司工程款的构成部分。2、***与路顺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纠纷,属普通债权,不能在***工程款受偿之前给付。3、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款应从路顺公司在鸡泽交通局的到期债权中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与路顺公司、***、*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2)民一初字第38号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鸡泽交通局协助冻结路顺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7458929元,并于当日送达。2013年11月18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路顺公司共同偿还杨向阳借款500万元……。二、驳回***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路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第二项。二、路顺公司与***对500万元借款中4202727元共同偿还杨向阳,对于500万元借款中的剩余部分由***偿还杨向阳。……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第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路顺公司在鸡泽交通局的到期债权74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该笔债权中有其应优先受偿的50万元工程款,遂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与路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鸡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路顺公司给付韩现安工程款45万元。……2014年1月16日,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鸡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路顺公司在鸡泽交通局的合同收入60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鸡泽交通局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沙曹公路永河路口至邢临高速公路段改建工程情况说明”,其中说明路顺公司中标的该项目工程“……无法确定工程是否竣工,造成工程至今没有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承建的路顺公司中标鸡泽交通局的沙曹公路永河路口至邢临高速公路段部分工程,因鸡泽交通局“……无法确定工程是否竣工,造成工程至今没有进行验收”说明,***所称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证据尚不充分,其所提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