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籍现增、马献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9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籍现增,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永年县。
申请执行人:马献争,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籍现增、马献争与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75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0060元,已冻结、划拨并交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43940元未能执行。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