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351号
原告: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健康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义民,该局局长。
原告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2元,减半收取8736,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