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民初6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立,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清,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亮,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德松,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与***、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德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德松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河北**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德松撤诉。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