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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峰石材加工部与承德市亿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围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峰石材加工部,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北路。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亿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石洞子沟路南建安综合楼207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峰石材加工部与承德市亿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