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乾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省乾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乾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长丰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104330637R。
法定代表人:荣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017580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六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长安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81账户的存款335015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宋鑫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