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省乾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冀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3年2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诉人作为承包人有义务向被上诉人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本案工程是否已经全部完工?是否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款支付凭证”是否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竣工结算是否为工程交付的前提条件?一审对以上问题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冀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乾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