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846号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曼琳、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新二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BNM4T。
法定代表人:邹和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参、潘婷,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华东,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周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