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846号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曼琳、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新二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BNM4T。

法定代表人:邹和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参、潘婷,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华东,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周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