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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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特2105号
申请人: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曼琳、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新二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BNM4T。
法定代表人:邹和富,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经海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款项(包括玻璃货款及若干补偿)共计12万元。此款,由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6万元。若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需再支付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且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32万元就未付款项申请一并执行。
二、***应支付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款项(包括玻璃货款差价及若干补偿)共计6万元。此款,由***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3万元。若***未按期支付,则***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11万元就未付款项申请一并执行。
三、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三方除上述权利义务外,就案涉玻璃买卖无其他争议。案涉项目后续处理由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责,与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今后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海宁富荣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经海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屈周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