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27号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
负责人:邓大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吴怡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