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4民初2350号 原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名座2幢5**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2123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茂大厦1号楼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8407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86047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89530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彤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力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当时无法直接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之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淮安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通公司和阳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烽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原告奥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荃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通公司、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奥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利息损失922.25万元(即以人民币1.15亿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14年1月19日止,为4422.25万元,扣除被告定金3500万元后,被告应支付违约利息损失922.25万元,本案中暂主张922.2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8日,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高运房产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系实缴资本。四原告及原杭州萧山***杠厂(以下简称**厂,2022年1月2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荃盛公司,即第三人)均系目标公司的发起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分别享有该公司40%、30%、20%、5%、5%股权。2011年8月3日,四原告及原**厂共同作为甲方,与两被告作为乙方、案外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甲方担保方)、***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担保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其在目标公司现有的股权100%转让与乙方,其中乙方***受让90%股权、乙方***受让10%股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亿元(税后)。二、第三条双方履行步骤:1、乙方须于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甲方3500万元定金,乙方参与目标公司运作。2、2011年11月15日前,乙方须支付7500万元,余款4000万元由乙方出具欠条与甲方,由**提供连担保责任。3、前述4000万元,乙方分期支付: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同年4月30日支付1000万元,余款2000万元于同年5月31日前付清。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另有权要求乙方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加付1500万元作为违约金。5、乙方依据约定支付甲方1.1亿元并出具欠条后,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全部公司印章、资料及相关资产的移交,甲方不再对目标公司享有任何权利并彻底退出目标公司。三、争议处理: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2011年11月23日,同年12月12日,前述各方又分别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转让协议第三条双方履行步骤第2款变更为:“乙方承诺于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如逾期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余款8500万元乙方自愿以**中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6幢商业房产[房产信息: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县东三街,***南侧1956商业特色街A幢、B幢、C幢、D幢、E幢、F幢。预售许可证分别为:(**)房预售证第2009006号、2009007号、2009008号、2009009号、2009010号、2009011号]抵偿,并承诺于2012年3月30日前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逾期,则自愿就未支付金额按月息1.5%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点为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利息于每月15日前付清。如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原转让协议,同时乙方自愿将已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款(包括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用以抵偿的房产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自愿放弃要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于2011年8月份通过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省淮州建材有限公司向高运房产公司分八笔转账支付了3500万元定金,余下股权转让款其未依据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原告,同时其承诺的前述抵偿房产至今均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2月,***又因资金需要,要求向原告收回已付3500万元定金中的400万元,原告为此安排高运房产公司于2011年12月份从***支付的3500万元定金中向***指定的江苏省淮州建材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00万元,被告***实付合同定金3100万元。2013年1月15日,被告***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其对前述股权转让款支付数额3100万元及余款未支付等事实予以了确认。2013年8月6日,四原告、**厂、被告、案外人**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被告***要求最终收购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确认被告享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被告自愿将其中的30%转让与案外人**。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约定。2014年7月12日,被告***出具一份书面《***》,声明:“因其资金紧张不能满足高运房产公司项目推进需求,故本人放弃收购高运房产公司100%的股权”。另查:被告***实际掌控目标公司期间,未经股东会授权及同意,以种种名义抽逃目标公司资金达数千万元,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及目标公司的合法权益。期间,原告无数次向被告主***,均未果。原告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能依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应付款项,履行其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义务,最终同时书面放弃案涉股权收购。且被告在掌控目标公司期间,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抽逃公司数千万元资金,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前述合同约定,显属根本性违约。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损失,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四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江苏省**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已经申请再审,据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二、本案遗漏利害关系人,其已经申请追加,故本案应当待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后再行审理。三、就本案来看,四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2011年8月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涉及的股权转让款总金额、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及答辩人收购的比例、过户方式等等内容已经被变更,四原告再行以2011年8月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主张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2011年11月23日的补充协议以及同年12月12日的补充协议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未成立生效,故四原告以未成立生效的补充协议主张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因四原告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纪要等内容,构成根本违约,其已经另行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律解除权,案涉的股权转让关系因四原告的违约行为应予解除,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本案第三人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履行期间,擅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案外人,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四原告与第三人作为股权转让关系的共同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第三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视为四原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四原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在合同履行期间,其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其存在违约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六)本案第三人否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股东会纪要、三方协议的效力,其主张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其签署上述协议及纪要,如查明属实,案涉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至始未成立生效。4、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案涉的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18年解除,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外,原告主张的答辩人于2014年7月12日构成根本违约,从该时间点看,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荃盛公司在审理中称:一、第三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与四原告为一个整体,因此与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原告一并向二被告行使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二、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认为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纠纷事实如下:2010年5月1日,本案原告恒通公司、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奥特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前称**厂共同签订目标公司章程拟设立高运房产公司。***为高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恒通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烽彤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出资比例为30%,阳力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奥特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厂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2010年7月14日,高运房产公司经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2011年8月3日,转让方(甲方)为恒通公司、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奥特公司、**厂,受让方(乙方)为***、***,及甲方担保方丙方(详见诉称)、乙方担保方**(详见诉称)共四方签订转让协议,其中载明:目标公司高运房产公司除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外,于2010年1月8日通过高运物流这一平台以竞价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县北京路北侧、建设路西侧的洪国土资告(2009)G033号国有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宗地面积81065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商住,该地块成交出让金总价为13000万元,目前已支付出让金6500万元,结欠6500万元,目前公司及该项目甲方已投入前期费用计500万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高运房产公司全部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恒通公司、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高运房产公司各40%、30%、20%的股权转让给***,奥特公司和**厂将其持有的高运房产公司各5%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均指甲方全体,所涉之权利义务均由甲方全体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担,不按各自的转让比例进行区分,不以其为本协议单独一方为由对抗乙方。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甲方即退出目标公司。各乙方持有目标公司对应的股权(乙方的股权数额分配可根据乙方内部会议调整)。乙方均指乙方全体,所涉及之权利义务均由乙方全体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担,不按各自的受让比例进行区分,不以其为本协议单独一方为由对抗甲方。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为税后15000万元,该价款由乙方***、***共同负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款人。双方履行步骤:1、乙方于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3500万元人民币定金,参与目标公司运作;对目标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并需征得甲方法定代表人认可,因此引起的法律或经济损失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于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7500万元,另4000万元由乙方出具欠条给甲方,由乙方***另外经营的公司(***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及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3、前述所欠4000万元,乙方按照下列时间分期支付甲方: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2000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若乙方任何一期逾期不付或未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加付甲方1500万元作为违约金。4、款项支付采用现金或银行现汇,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形式支付。5、乙方按期支付甲方11000万元并出具欠条后,甲方需及时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时及公司交接前的资产负债状况应为:除结欠**县国土局的6500万元土地出让金外无其他任何债务及担保债务等隐性债务,否则一切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和负责,与乙方无关。第五、六条约定:乙方按照约定期限将本合同转让价款汇入下列甲方帐户,甲方在高运房产公司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五个股东帐户,另5000万元往来款由乙方汇入高运房产公司,其中4000万元由高运房产公司转给江苏高运物流有限公司,1000万元往来款分别转入甲方五个股东;余款800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个人帐户分别支付甲方累计现金个人帐户7500万元,甲方出具500万元利息发票后由乙方分别打入甲方公司500万元,该500万元的营业税部分由甲方承担,所得税25%即125万元由乙方在转让款15000万元外另行承担。履约定金到达指定帐户时本协议生效,甲方无故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无故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定金归甲方所有。由于法律禁止或政策的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定金原则不生效(即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双倍退还),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转让款外,再支付已付转让款部分按1%的月利率支付乙方利息损失。等等。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奥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丙方、**均在该转让协议上落款处签名,其中甲方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代签,**厂系由烽彤公司法人***代签,协议各方对***、***签名均不表异议。 2011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原告***以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向高运房产公司分八笔转账付款3500万元定金。 2011年11月23日,(甲方)恒通公司、烽彤公司、阳力公司、奥特公司、**厂,(乙方)***、***,及担保方丙、**,四方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甲、乙方因在交易过程中发生重要情势变更,对原转让协议进行补充更改,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一、对原协议书第四条有关高运房产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及公司交接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作如下变更:因乙方需要向***借款8000万元用于支付欠泽洪县国土局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及规费,将以目标公司30%的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述借款作为目标公司交接前的负债,借款及利息和利息税由乙方偿还。否则视为乙方违反原协议书,甲方有权按转让协议进行索赔。二、对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股权转让价15000万转让款支付的双方履行步骤第2项(原告诉称第2款,以下类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更改,同意延迟履行,于2011年12月7日前支付转让款3000万元,如逾期则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四倍付息,超过十天的甲方解除原协议、按原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余款8500万元乙方同意以其控股的(也即原协议书中为乙方担保的**之一)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6幢商业房产抵偿、承担相应税费,并限期于2012年12月3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给甲方的手续;逾期未全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乙方愿意就未付款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按月息1分5付息,并可由甲方单方解除转让协议、乙方按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三、对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股权转让价15000万转让款支付的双方履行步骤第5项约定的内容进行更改,乙方于2011年12月7日前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后,甲方任命被告***为目标公司副总经理,授权其办理房地产开发业务;另在6幢商业房产抵偿过户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移交等手续,并对目标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并彻底退出目标公司;在乙方还清8000万借款和利息后,办理30%目标公司股权质押的解除和转让变更手续;等等内容。因甲方中烽彤公司对该补充协议的内容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其余甲乙丙丁各方均有签字或**。 2011年12月12日,仍由上述甲、乙、丙、丁各方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该协议载明,甲、乙方因在交易过程中发生重要情势变更,对转让协议进行补充更改,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一、对转让协议第四条有关高运房产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及公司交接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作如下变更:因乙方需要向***借款8000万元用于支付欠泽洪县国土局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债务及规费,将以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述借款作为目标公司交接前的负债,借款及利息和利息税由乙方偿还。乙方未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视为其违反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有签署协议,乙方自愿将已付甲方的所有股权转让款(包括委托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和用以抵偿的房产(或第三人公司股权)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自愿放弃要求法院减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二、原转让协议第三条转让款支付的双方履行步骤第2项约定的内容进行更改,同意延迟履行,乙方于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转让款3000万元、如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剩余转让款8500万元乙方同意以其控股的(也即转让协议中为乙方担保的**之一)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6幢商业房产抵偿,并限期于2012年3月3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给甲方的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由乙方就未付余额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月息1分5支付利息,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协议书,乙方自愿将已付甲方的所有股权转让款(包括委托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和用以抵偿的房产(或第三人公司股权)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自愿放弃要求法院减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三、对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双方履行步骤第5项约定的11000万元支付内容进行更改,乙方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后,甲方任命被告***为目标公司副总经理,授权其办理房地产开发业务;另在6幢商业房产抵偿过户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50%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由甲方或目标公司代乙方先偿还其向***借款8000万元中的2000万元、并由甲方提供保证人***等5人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乙方未能按约向目标公司提供款项用以偿还***的借款和利息,或支付甲方代其先行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其利息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转让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乙方自愿将已付甲方的所有股权转让款(包括委托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和用以抵偿的房产(或第三人公司股权)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自愿放弃要求法院减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在乙方完成上述付款义务后,甲方不再对目标公司享有任何权利和利润分配,并彻底退出目标公司、协助办理剩余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四、原协议书中要求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予以免除。等等。该补充协议二因被告***及该补充协议丙方对协议内容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和丙方均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 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高运房产公司原五股东股权转让款,也未办理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事项。 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和本案第三人等前五位股东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其对前述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数额3100万元及其余转让款未支付等事实予以了确认。并称,由其再向**借款200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后,要求将高运房产公司的49%股权过户至其指定的淮安市洪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高运房产公司股东代表人***则在该***上明确注明:***与**之间的欠款与高运房产公司及各股东无关,在***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支付2000万元后,同意转让公司49%股份。 2013年5月21日,高运房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一),主要内容为:本次会议应到股东5人,实到股东5人,各股东由***、***、***、***、***出席,代表公司100%表决权。并邀请***、黄川列席。会议就公司附条件出售公司在建大润发商铺房产还债及公司内部股份变更事宜,经与列席会议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具体意见:一、由***、黄川引荐购房人,以购房人附条件购买公司在建的商业房产大润发商铺(面积约为21500平方米)的方式,归还公司***6000万(陆仟万)元的债务问题。本条具体实施步骤分为:1、由***、黄川负责引荐落实购房人。确保在2013年6月18日之前或延期七天,将6000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汇款至公司账户,公司对先期到账的款项可以先行归还***。2、如果落实了6000万元资金后,公司反悔不出售大润发商铺的情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购房人未能按本会议纪要第一条第1项在2013年6月18日之前将购房款全额汇入公司账户的,未付余款可再延期至2013年6月25日之前汇入,到期仍未履行的,则本会议纪要全部内容作废。4、公司与购房人签约并全额收到购房款后,须及时还清债权人***的债务(含借款本金和利息)。5、在大润发商铺买卖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即公司在全额收到购房人购房款之日起壹拾(10)个月内,有权以同等价格(6000万元)向购房人回购该大润发商铺,公司在10个月内向购房人提出回购要求的,购房人出资的6000万元由购房款性质变更为借款性质,公司应当在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向购房人归还借款6000万元,并同时向购房人支付自公司全额收到借款6000万元之日起,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公司超过10个月内未向购房人提出回购要求的,则公司按照本会议纪要约定价款人民币6000万元将大润发商铺出售给购房人。二、在解决本会议纪要第一条公司对***6000万元公司债务问题的同时,***向全体股***仍按照2011年8月3日全体股东与***、***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收购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为12000万元[其中股本金4000万元,股本溢价8000万元],公司通过融资取得的款项用于按照股份比例先行支付***、***,***、***、***和黄川的股本金;公司通过销售取得的款项,三分之二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和公司日常管理费用,三分之一用于按照股份比例先行支付***、***,***、***、***和黄川的股本金。三、全体股***,本会议纪要第一条第4项履行完毕,并解除***30%股权质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公司40%股权转让给***(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各股东各自的股权减持比例由原各股东之间商定,但确保将公司40%股权转让给***)。经***申请,公司认可***将其中30%股份转让给黄川(原因是:因***在前期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时向黄川借来部分资金,为保障黄川资金安全所设立)。四、在***、***,***、***、***和黄川全额收到股本金后,且公司开发的大面积商铺拿到销售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支付给公司原股东(***、***,***、***、***)8000万元投资溢价和黄川的投资溢价(其投资溢价金额具体由黄川和***自行约定),支付形式可以用现金支付或以公司商铺网签销售的方式抵充,商铺销售价格应略低于市场价。同时,还应支付自本协议第三条40%股权转让之日起,至付清原股东(***、***,***、***、***)4000万元股本金时止的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黄川的股本金利息由黄川与***另行协商支付。五、公司自40%股权转让给***起至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之前的这段期间,公司指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正式的人事安排和管理办法由新一届股东会另行决定。六、公司内部个人借款和***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时一并清算解决。 上述纪要一作出后,***、黄川并未引荐落实购房人将6000万元购房款在2013年6月25日前汇到高运房产公司账户。 2013年8月6日,高运房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二),主要内容为:会议由高运房产公司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股东5人,实到股东5人,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出席,代表公司100%表决权。本次会议邀请***、**(**系黄川的女儿)列席。会议就公司向***借款、附条件出售公司在建大润发商铺房产及公司内部股份变更事宜,经与列席会议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见:一、会议同意公司与***于2013年8月6日达成的《协议书》,向***借款300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的债务,并向***附条件出售公司在建的大润发商铺。二、会议确认***目前拥有公司40%股份(其中10%为***实际拥有,30%为**拥有)。同意***要求最终收购公司100%股份。在此提前下,会议各方确认对下列事项进行同步处理:1、公司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商业房产大润发商铺(面积约为21500平方米)网签给***;2、对于公司五位股东股权转让款中的8000万元(土地增值、利息、前期费用及投资收益)以及**对***的个人借款收益2200万元(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止,经***书面确认),***同意由公司以大润发周围商铺网签方式作价抵偿给原五位股东和**,作价计算方式为商铺按市场销售价;3、办理公司40%股份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转让过程中,原各股东各自的股权减持比例由原各股东之间商定。经***申请,公司股东同意***将其中30%股份转让给**(原因是***在前期支付公司股份转让款时向**借来部分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所设立),***实际拥有公司10%股份。三、经会议各方协商一致,以下款项由公司按以下顺序支付或代为支付(同一顺序的款项同时支付,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按比例支付):第一顺序:支付公司欠***的600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第二顺序:支付三笔借款,公司代***支付***欠***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代***支付其欠***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支付欠**的36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三顺序:按照款项比例支付,公司原五位股东的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往来款2000万元)和***个人欠**的借款4800万元(即***从**处借来用于收购公司100%股份的资金),该两笔款项自公司40%股份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以相应利息标准计息(其中890万元依据本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不计入公司五位股东的计息基数,实际计息基数为3110万元),**借款的计息基数为4800万元。以上借款利息由公司按月代付,到期不能支付的,给予15***期,宽延期满仍不能支付的加收相应罚金。上述股权转让款和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含罚金),根据公司财务情况每月逐步支付,最迟在2014年8月6日前付清。四、公司承诺,除本会议纪要第三条第1、2顺序应支付的款项外,公司没有其他隐性债务。如发现本会议纪要签署前公司还有其他隐性债务的,由公司原五位股东承担还款责任,但若存在***经手以公司名义而未经过公司批准或至今未上报公司的债务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含还款责任),与公司和公司原五位股东无涉。五、公司应收款的回收责任,其中***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和***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由原五位股东负责收回,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县1956商业特色街商铺由***负责收回,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存在的其它历史遗留问题,将在公司100%股份转让时通过财务清算一并解决。六、受让人***履行完成本会议纪要第三条第3顺序还款义务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余下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七、公司同意**在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八、本会议纪要与之前的会议纪要如有冲突或在内容和表述上不一致的,以本会议纪要为准。 审理中原告**,在纪要二作出后,***并未按此纪要第二条要求同步办理***全部商铺网签借款、以商铺抵偿原五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手续,原五股东也未办理高运房产公司40%的股权过户手续。 2014年3月13日,***出具***,载明“在我单独保管和使用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期间,我使用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我个人承担”。 2014年7月12日,***向高运房产公司出具***,载明本人在2011年8月3日与高运房产公司原始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人收购高运房产公司100%股权,现因资金紧张不能满足高运房产公司项目推进需求,故本人承诺放弃收购高运房产公司100%股权,本人同意按照公司在审计后(一周内)来确定高运房产公司的股权比例”。该***上有**县政府帮办单位两名人员签署:“证明、属定”字样并签名,***签名并签署“同意、代表全体股东“字样。 同日2014年7月12日,高运房产公司发起全体股东作为甲方,黄川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三方为了高运房产公司开发项目能顺利完成特订立了一份《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1、对***的借款约4000万元人民币的处理方案,第一部分约1800万元人民币由浙江方股东负责处理,并承诺7月20日前满足8号楼、11号楼办理销售许可证的条件。高运房产公司负责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甲、乙、丙方同意8号楼、11号楼销售款50%用于偿还对***剩余欠款及利息。2、大润发项目由黄川再负责解决900万元人民币所需资金(黄川在2014年6月18日帮助公司拆借900万除外)。3、八方建筑公司以及农民工工资事宜由***负责处理解决,八方建设付款经总协调人及公司确认后支付。4、各方同意决定不按6:3:1的股份比例进行,具体股份比例通过委托审计部门按各股东实际投入金额(本金+利息)多少的方式确定。因存在各股东的资金进入公司早晚的问题,一律按资金进入公司时间算上月息2%的方式计算。5、违约责任,上述各条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视为不再参与公司管理。该协议黄川、***及甲方股东***、***和***在落款处签名,烽彤公司和**厂法定代表人均未签名。 2016年11月16日,被告***经公证向收件人朱来法(地址恒通公司)、***(地址烽彤公司)、***(地址阳力公司)、***(地址奥特公司)、***(地址**厂)、***(地址目标公司)寄送《催告函》,函致上述五人所代表的五原股东称:2013年8月6日会议纪要(纪要二)已经确认***拥有目标公司相应股权,应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要求各原股东限期减持股权比例及协商结果函告回复和限期与目标公司一起按会议纪要办理40%的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同时函发目标公司一份。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以原五股东并未为其办理目标公司40%的股权登记,邮寄上述原股东《解除合同通知书》,函称: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目标公司的90%股权转让给被告***,于2013年8月6日也参与了临时股东会议,共同确认***当时拥有目标公司40%的股份,并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至今虽经反复催促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奈之下,***知:本人解除和目标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对此,原五位股东并未回复。 2022年1月29日,第三人前称“杭州萧山***杠厂”变更为现名“***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高运房产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共两份)、***(共三份)、股东会议纪要(2013年8月6日),被告在审理中提交的高运房产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3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电子转账凭证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方协议书、股东会议纪要(2013年5月21日)、被告***的公证书及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其回执,以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对其相应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各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因与本案审理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审查和确认。 本院认为:一、高运房产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上载明的股东为本案的四原告和本案第三人。2011年8月3日,被告***、***与四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四原告和第三人持有的高运房产公司100%的股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有违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之后两份会议纪要、三方协议及被告***的***亦系由包括原告及第三人、被告***等在内的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签署的《***》客观真实表示了其本人意愿。但上述除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证据中欠缺部分股东或主体的签字或同意,应属未生效或未成立,仅对签约各方及其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有相应约束力,而并未变更之前转让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该转让协议也无约束力。且被告***在之后向原股东发出的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均明确提及要解除转让协议,亦即承认其合同效力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未被后续协议或会议纪要所变更、解除的事实。因***等乙方确定收购100%股权并已经支付定金,在逾期支付其余款项后,***又多次与原告等原股东协商确定既定目标并愿意继续支付或提出替代方案,但均未实际履行,直至其于2014年7月12日以***的形式确认了解除合同之意,***代表原股东甲方当场签字确认。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审理中无法确定另一被告***是否当时同意解除;但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或经催告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或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通知解除合同的,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上述无论是合意解除或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解除转让协议且于当日送达,本院均应当确认该日为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被告***等乙方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两被告以定金名义已经向原告及第三人实际支付的3100万元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股权转让价款15000万元的20%,则包含法定限额内的合理定金3000万元和其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转让协议解除后,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已经支付的合理定金和已付转让款应与其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予以抵扣。 二、申请追加其他主体问题。本案基于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因受让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发生纠纷。审理的核心内容是案涉转让协议是否成立、违约主体的认定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在转让协议解除日前,案涉转让协议中各方主体均已经在本案中列全。本案并不涉及股东资格或股份的确认,与目标公司、合同解除后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故对被告***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请求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审理中被告***已经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理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其他另诉的在审案件不尽相同,本诉的审理独立于另诉不应受到制约,本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因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该中院二审后已经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不再赘述。 四、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于2014年7月12解除,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提交诉状时的2022年5月17日期间,原告审理中称: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有多次股权转让等纠纷的诉讼,原告及第三人也多次另行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本案已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经本院审查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现上述期间诉讼时效已连续中断情形的事实证据,原告及第三人举证不充分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和第三人向二被告主张在扣减已付定金和股权转让款后的其余违约金或违约损失,本院不予保护和支持。 另,审理中原告及第三人诉称的被告***在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经营期间,其或目标公司与本案原告和第三人有其他往来款项等项事实,因与本案审理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关联,本院不作审查和评判。 综上,两被告未按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及第三人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因原告在审理中举证诉讼时效连续中断的证据不足,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后果,本院采纳被告***的该项意见,对原告和第三人的主张不予保护和支持;被告***其余以原告和第三人违约在先等抗辩意见,明显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为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本案受理费76358元,由原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