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694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叶进吾,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商德园区A18栋一楼G1库房。
法定代表人:吴乐成,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