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3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郅,男,该公司人事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4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上诉人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吴文琦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琳超
书 记 员 康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