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特162号
申请人: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郅,男,该公司人力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工资标准错误,仲裁委对被申请人2017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计算错误,被申请人无权主张经济赔偿金及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津菲尔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工资差额845.56元;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餐补600元;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周六加班费4183.91元;4.经济补偿金7860.82元;5.2017年9月防暑降温费158元;6.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暖补贴260元;7.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3862.07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的请求事项,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终局仲裁裁决及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申请人已对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2号非终局裁决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的申请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2号为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因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仲裁裁决与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2号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具有不可分性,本案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仲裁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撤销该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497-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志红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吕琳超
书 记 员  李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