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冠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沙河市冠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灯塔海发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执6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冠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灯塔海发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誉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灯塔海发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灯塔海发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解光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