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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执81号
申请人执行人: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创新创业工业园区德盛路**(下板城镇大杖子村)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古城乡石壁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设备已设定抵押担保,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待执行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20)第1729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跃安
审判员吕山
审判员林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仲君春
书记员席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