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1民初1897号
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创新创业工业园区德盛路四号(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宗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才,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怀仁县何家堡乡悟道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勇。
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雒李淼